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
公 告
蔡敦国、于苏梅:
本院受理原告李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17)苏130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。【判决如下:被告蔡敦国、于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李坡借款24000元及利息(以24000元为基准,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,按照年利率24%计算)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470元,由被告蔡敦国、于苏梅负担。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,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
承办法官:陈书琴 电话:0527-82963046